根據《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第三條,加強代幣融資交易平臺管理。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及“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對於違法違規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金融管理部門將要求電信主管部門依法關閉其網站平臺和手機APP,要求網信部門對應用商店內的手機APP進行處置,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條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從事代幣發行融資交易相關業務。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開戶、註冊、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不得承保代幣和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代幣和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發現代幣發行融資交易違法違規行為線索時,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擴展數據: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第壹條準確理解代幣發行融資活動的本質屬性。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非法出售和流通,向投資者募集的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未經批準的非法公開融資,涉嫌非法發售代幣券、非法發行證券、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有關部門將密切關註相關事態發展,加強與司法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合作,按照現有工作機制嚴格執法,堅決治理市場亂象。如發現涉嫌犯罪,將移送司法機關。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的,不具有法定補償、強制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該作為貨幣在市場上使用。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