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績效考核,紙上談兵。
第三,用人機制不可預測。
第四,幹部待遇,不升反降。
第五,金稅三期徹底破產。
第六,人員培養,沒有規矩。
七、集中采購,越貴越好。
國家稅務總局壹般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的直屬機構,主管稅收工作,正部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是國務院直屬機構,正部級。主要職責是:
(壹)具體起草稅收法規和實施細則,提出稅收政策建議,並同財政部* * *報告和下達,制定實施辦法。負責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稅收征管和壹般稅收問題的解釋,事後向財政部備案。
(二)承擔稅收和社會保險費的組織實施、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努力征收全部稅費。
(三)參與研究宏觀經濟政策、中央和地方政府間稅權劃分並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收負擔總體水平並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
(四)負責組織實施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改革,起草稅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規草案並制定實施細則,制定稅收業務和稅收征收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
(五)負責規劃並組織實施納稅服務制度,制定納稅服務管理制度,規範納稅服務行為,制定並監督實施納稅人權益保護制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履行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納稅服務的義務,組織實施納稅宣傳,制定稅務代理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
(六)組織實施對納稅人的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組織實施對大型企業的納稅服務和稅源管理。
(七)負責編制稅收長遠和年度計劃,開展稅源調查,加強稅收分析和預測,組織減免稅等具體事宜。
(八)負責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的開發,制定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的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金稅工程建設。
(九)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國(地區)間稅收關系的談判,草簽並執行有關協定和協議。
(十)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和出口退稅業務。
(十壹)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體,省、市黨委、政府對全國稅務系統實行雙重領導。
(十二)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七條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稅收知識,免費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第九條稅務機關應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稅務人員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繳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十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監督管理制度。上級稅務機關依法對下級稅務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廉潔自律規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