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章。即“殺人者死,傷人者賊贖罪,其余歸秦律。”公開宣布廢除秦苛法,是漢代法制的開端。
2.《九章法》是在《法經》六章的基礎上,宰相蕭何吸收了《法》的部分內容,又增加了戶、穩、旺三章,形成九章,故稱《九章法》。九章律令構成了漢律的核心和主幹。
3.《榜章》,是漢高祖時蜀制定的壹部關於宮廷禮儀的法律。高祖還下令“韓信沈駿律,張蒼章程”。
4.《龔玥律》和《晁律》是漢武帝制定的法律。前者是關於宮廷侍衛的特別法,後者是關於朝鮮制度的法律。
(3)漢代法律的主要形式是法、令、紀、比。
“法”是國家的約定俗成的法典,具有相對穩定性和普遍適用性。“令”是皇帝隨時發布的聖旨,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靈活性。“令”的法律效力高於“法”,可以替代、改變甚至取消“法”的相關規定,彌補“法”的不足。節是關於犯罪和懲罰的法律規範。“比”是指典型案例,在法律不規範的情況下,使用可以通過比較判斷的典型案例,是比“法”更靈活的法律形式。
漢文帝時期刑事制度改革的內容
漢代司法制度
皇帝擁有最高司法權。中央政府設立廷尉,專司司法,審理詔令和疑獄。宰相和禦醫參與司法。地方州是最高司法機關,州牧審理各縣的上訴。郡由郡長和司法機構管理。曹禺受命專司司法。縣令主管司法,縣令的設置是為了輔助司法。
主要的訴訟制度是犯人記錄制度,即由皇帝或其幕僚定期對已判刑但未執行的犯人進行訊問,對冤假錯案或寬大處理進行平反或寬大處理的司法制度。春秋判案是漢代司法制度的特色。它是指漢代中期以後,以儒家經典《春秋》中的原則和精神為基礎,在司法實踐中開始的司法活動,其實質是“心服”,創立於董仲舒。
西漢初年,中央監察權在禦史手中,禦史有權監察宰相。西漢末年,設立禦史臺作為中央監察機關,其長官為禦史中丞。在建議,程負責監督數百名官員和糾察不法行為。漢武帝時設都督京師及其鄰郡的校尉,因皇帝倚重,每次朝會都獨住壹處,與程頤、尚書壹起被當時的人稱為禦史中的“三獨坐”。地方監察制度方面,漢武帝將全國分為十州時,各州派出刺史負責監察,刺史成為固定的監察人。刺史監督的內容主要是字訟、盜賊、偽鈔、不當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