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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銷售人員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法律分析:保監會責令改正,可采取向社會公開披露、監管談話高級管理人員等監管措施。並由保監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654.38+0000元以下罰款;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給予警告,並處654.38+0萬元罰款。

法律依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機構發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中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糾正並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規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銷售行為,嚴禁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活動中有下列行為:

(壹)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信息;

(三)阻礙申請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等不正當手段,強迫、誘導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或者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金的;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

(九)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泄露在保險銷售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十壹)在客戶明確拒絕投保後幹擾客戶;

(十二)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其他規定的。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前款規定行為之壹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並可以對相關保險公司采取向社會公開披露、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

第三十四條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之壹的,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654.38+0000元以下罰款;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給予警告,並處654.38+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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