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二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訴訟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起訴所需材料如下:
1,投訴,按對方人數提交相應份數;
2、原告的主要資格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等;
3.證明原告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等。訴訟是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法解決訴訟糾紛的活動。訴訟程序是訴訟和司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法律順序、方法和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