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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刑事拘留大多是30天?

因為對於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要申請逮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的規定,需要在三日內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對於多次犯罪、屢犯的,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所以最長可以延長30天。為了給案件調查和檢察院審查逮捕申請預留足夠的時間,壹般拘留30天。

法律分析

1.為了給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和檢察院的審查申請工作預留足夠的時間,保證辦案質量,壹般拘留30天。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家屬,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等案件除外。,為了調查案件和國家社會的整體安全。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向檢察院申請逮捕,而且這壹段申請時間比較長,壹般在三天以內,但是可以延長壹至四天。如果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合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報請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到三十日,檢察院需要在七日內作出決定。所以可以延長。

4.目前案件數量多,司法機關辦案壓力大,但質量仍需保證。因此,有必要長期拘留他們,以確保公安機關和檢察院能夠作出準確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如果認為需要逮捕,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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