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懲治逃避執行行為的若幹意見》
壹是加強財產申報和財產調查,多渠道摸清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
1.嚴格執行財產報告制度。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執行法院應當要求被執行人限期如實報告財產,並告知拒報或者謊報的法律後果。被執行人暫時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要求其定期報告。
2.強化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的責任。各地法院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並告知不能提供的風險。地方法院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探索嘗試以調查令、委托調查函等方式,賦予律師在法律範圍內調查財產的權利。
3.加強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財產的力度。各地法院要充分發揮執行聯動機制的作用,完善與財政、房產管理、國土資源、車管、工商管理等相關單位的財產查控網絡,細化協助配合措施,進壹步拓寬財產調查渠道,簡化財產調查程序,提高財產調查效率。
4.適當運用審計方法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存在轉移、隱匿財產、投資開設分支機構、入股其他企業或者抽逃註冊資本等情形的,執行法院可以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委托中介機構對被執行人進行審計。審計費用由申請執行人先行支付,被執行人確實轉移隱匿財產的,在實際執行到位後由被執行人承擔。
5.建立財產申報機制。執行法院可以根據被執行人的懸賞執行申請,向社會發布舉報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懸賞公告。舉報人提供的財產線索經查證屬實並實際執行的,可按照申請執行人承諾的標準或比例給予舉報人獎勵。獎勵資金由申請執行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