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復費用是指對殘疾受害者進行康復治療,使病、傷、殘(包括先天性殘疾)喪失的功能盡快得到恢復和重建所需的各種費用。康復費用有哪些規定?康復費用的規定如下: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義務人應當對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的實際必要性予以賠償。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並沒有像醫療費、誤工費這樣明確具體的標準。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用。重點是在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階段,要掌握哪些康復費用是實際發生的,是必須的。只有實際和必要的康復費用,賠償義務人才應負責賠償。未實際發生的,或者雖實際發生但沒有必要發生的,賠償權利人無權要求賠償。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9條的規定,權利人可以在實際發生後另行支付必要的器官功能恢復訓練康復費用。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需的康復費用僅指恢復受害人受損器官功能的訓練,包括物理治療、言語治療、作業治療中的功能訓練(認知功能訓練、手足功能訓練)所支付的費用。至於心理治療和職業治療所支付的費用,不包含在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需的康復費用中。因受害人因人身損害而遭受的心理痛苦而需要進行心理治療的費用,可以通過追究精神損害賠償義務人的責任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贍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贍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對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進行賠償。贍養人有幾個的,每年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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