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民事訴訟中關於“舉證期限”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交答辯書,陳述對原告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送達當事人。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普通程序的第壹審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交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提出的反訴,應當在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許可,舉證期限可以適當延長。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逾期證明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1.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2.壹方當事人因客觀原因未能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3.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是,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予以訓誡和罰款。
4.當事人在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並對當事人進行訓誡。
5.壹方當事人請求對方當事人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而增加的交通、住宿、餐飲、誤工、證人出庭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綜上,對於普通程序,壹審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舉證確有困難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延期。法院將根據所提供的事實和理由決定是否準予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