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勞務分包在總承包中的比例壹般不超過多少。
有分包的,建設工程主體必須由總承包單位完成,不得分包。
根據《國家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暫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
中標合同不得轉讓。分包應在招標文件中說明,並經項目法人批準。重大項目不得轉包。分包數量不得超過中標合同價的30%,且只能分包壹次。否則,項目法人有權取消中標人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工程總承包中,總承包商必須完成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商應按照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商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工程的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分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二、勞務分包是什麽概念
勞務分包的概念是指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進行勞務作業和施工的行為。勞務分包由建築市場管理部門監督管理。
三、勞務分包有什麽特點?
(1)勞務分包是總承包合同的從屬合同,是施工合同的唯壹要素。沒有施工合同,就沒有勞務分包合同。
(2)勞務分包的內容是建築工程中的勞務,所以勞務分包合同是承包人不承包材料或輔助材料的合同。
(3)勞務分包的主體是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勞務分包的發包人是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專業分包單位;承包方是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企業。因為勞動合同的主體是企業,構成了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所以勞務分包不是勞務合同。
(4)勞務分包未經發包人同意。勞務分包只存在於建築勞務合同之間,其內容是建築勞務而非部分工程。勞務分包與用人單位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商不得批準總承包商或專業分包商。根據《建築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