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為什麽我國法律對拐賣人口罪中的買受人從寬處理?

為什麽我國法律對拐賣人口罪中的買受人從寬處理?

中國的法律沒有放過販賣人口罪中的買方。

為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切實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維護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2065438年6月+10月65438日,

據了解,近年來,隨著依法嚴懲和綜合治理措施的逐步落實,拐賣婦女兒童案件高發態勢逐步得到遏制,但對此類刑事案件的法律政策適用仍存在壹些爭議。同時,2015438+01年10月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作了重大修改。《解釋》明確了“拐賣嬰兒”、“妨礙解救”等法律概念的含義,體現了依法嚴懲、堅持區別對待的精神,對於規範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審判,有效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將起到積極作用。

《解釋》明確,欺騙、引誘嬰幼兒離開其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視為刑法規定的“拐賣嬰幼兒”。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已經治療、護理、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解釋》規定,以介紹婚姻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證件、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或者利用婦女人生地不熟、語言不通、與世隔絕等情形,違背其意誌將其出賣給他人的,應當以拐賣婦女罪追究刑事責任。以介紹婚姻為名,與被介紹的婦女串通,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解釋》還明確了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的行為,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對來歷不明的兒童進行調查或者解救時,隱藏、轉移或者實施其他阻礙解救的行為,經說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屬於刑法規定的“阻礙對其解救”。

為充分尊重被拐賣婦女的意願,穩定已建立的婚姻家庭關系,《解釋》規定,婦女自願繼續在當地居住的,可以視為“根據其意願,不妨礙其返回原居住地”,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解釋》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後,組織、強迫賣淫或者組織乞討或者從事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比如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或者聚眾阻礙國家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構成妨害公務罪、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依照規定處罰。

《解釋》明確,以結婚為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或者以撫養為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涉及家庭成員、親友多人的,對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上一篇:開展懸賞公告意味著什麽?
  • 下一篇:中華財險和平安保險哪個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