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雖然妻子和別人有染的事實確實是丈夫無法接受的,但是這個事實並不能成為丈夫殺死和妻子有染的人的正當理由。
丈夫殺死與妻子有染的人仍然是違法的。
有這樣壹個案例。南陽市某鎮土管所所長與當地婦女陳某有壹段戀情。姑且說他們是情人,是有夫之婦,她的丈夫是潘。壹天,王幫的母親協調壹宗土地賠償案,主動挽留王,並告訴土管所所長王,說她丈夫今天不在家。
他愛人說起這個,王也不傻。當然,他知道該做什麽,所以他開車送陳某回家。在他陳某的家裏,他們又發生了關系。事實上,的丈夫潘早就知道妻子有外遇。
於是,當王和正在“為愛鼓掌”時,他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刀,走進了臥室。這壹幕嚇壞了王和。壹怒之下,潘揮刀砍人。王光著身子,左躲右閃。結果被潘砍了好幾刀。這時,潘的妻子抱住了丈夫,王趁此機會拿著衣服跑了出去。
結果,在屋裏,潘娶了老婆,然後追出屋,看見王又朝他砍來。當時王拿著鋼叉,在打鬥中把潘打死了。本案中,愛人王受輕傷,死亡,潘死亡。
案件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認為,張某與潘某妻子發生正當關系,後潘某死亡,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王某的辯護律師認為,王某當時面臨生死關口,其行為是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述案例,其實都是婚外情引起的。婚外情中,雙方都是自願行為,不道德但不違法。所以丈夫看到這種情況,他的行為從合理的角度可以理解,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丈夫的行為肯定不是正當防衛。所以是故意殺人。
根據刑法規定,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屬於故意殺人的行為,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本案中丈夫被判故意殺人罪應該問題不大。但丈夫最終會被判處什麽樣的刑罰,是死刑、無期徒刑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還需要綜合考察案件的各種要素,以及丈夫是否有從輕處罰的情況。
我們常說,沖動是魔鬼,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壹定不要沖動行事,會後悔很久。如果捉奸在床,可以保留相關證據,然後以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為由提出離婚。在這種情況下,離婚是由妻子的過錯造成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丈夫可以要求妻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正確的解決方法:離婚。也可以互相警告,斷絕往來,選擇包容。總之要講道理,妥善解決。不要脾氣暴躁,用粗暴的手段。現在是法治社會,壹切用法律手段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