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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術語的解釋

知識產權:指人們在創作、發明和設計方面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合法權利。

知識產權是“基於創造性成果和工商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三種主要的知識產權是版權、專利權和商標權。其中,專利權和商標權也統稱為工業產權。

知識產權英文是“Intellectual property”,也譯為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或知識產權。

從表面上看,知識產權可以理解為“對知識的財產權”,其前提是知識具備成為合法財產的條件。然而,知識的本質是壹種客觀的、自由流動的信息。

壹旦作為信息的知識被傳播,提供這種信息的人就不能獨占地控制這種信息。那麽這些信息所表達的智力成果就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信息創造者的財產。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通過給予智力成果的創造者專有的使用權和轉讓權,創造了壹種前所未有的產權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1、作品;2.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3.商標;4.地理標誌;5.商業秘密;6.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7.植物新品種;8.法律規定的其他對象。”

法律特征:

1,物體是非物質的:

知識產權的客體是非物質作品、發明和商譽等。它是非物質的,必須存在於壹定的物質載體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智力物質載體所承載或體現的無形成果。

2.特定排他性:

排他性,又稱獨占性,是指未經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或者法律特別規定,他人不得實施受知識產權專有權控制的行為,否則構成侵權。

3.及時性:

知識產權的暫時性是指大部分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是有限的,壹旦超過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就不再受到保護。創造性成果將進入公共領域,成為人人可以使用的公共資源;商標註冊也有法定時間效力。權利人期滿不續展登記的,也進入公有領域。

4.區域性:

除非國際條約、雙邊或多邊協定有特別規定,知識產權的效力僅限於國內領土。原因在於,知識產權是法定權利,是壹個國家公共政策的產物,只能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才能存在。其權利的範圍和內容也完全取決於國內法的規定,不同國家對知識產權的取得和保護的規定也不完全相同。所以壹個國家的知識產權在其他國家除了版權不能自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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