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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犯罪活動的行為。這種犯罪是犯罪行為。只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了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予追究。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使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逃避法律制裁,向對方通風報信。本罪的量刑:

1.犯本罪壹般情節的,依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本罪情節嚴重的,對行為人依法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謂包庇,是指行為人為了保護黑社會性質組織而積極實施的壹切行為。其中,不僅應當掩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性質,幫助其隱匿、毀滅違法犯罪證據或者偽造證明,還應當包括壹切阻礙有關部門查處、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如為其提供藏匿場所、財物、告知、為其說情、遊說等。既應包括利用職權、地位、影響等國家機關身份條件實施的包庇行為,也應包括不利用上述條件實施的包庇行為。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行為人是16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觀上是故意的;

3.客觀上講,是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場所和財物,或者幫助其逃跑、提供虛假證明的行為;

4.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犯其他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組織應具備以下特征:

(壹)形成相對穩定、人數眾多、組織者和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的犯罪組織;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有壹定的經濟實力支撐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多次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欺淩弱小,傷害群眾的;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壹方,在壹定地區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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