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相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變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用途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證監會職能部門:
1,辦公廳。
制定會議機關的辦公規章制度;組織協調機關的日常工作;承擔相關文件的起草和修改工作;負責公文審核、檔案管理、值班、信訪、保密、安全、新聞發布、信息整合、財務和組織重要會議等工作;承辦黨委交辦的相關工作;負責相關證券公司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2.發行監管部。
制定境內股票發行上市規則和細則,以及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規則和細則;審核境內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申請文件,監督其上市活動;審核上市公司在境內發行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申請文件,並監督其發行和上市活動。
3.市場監管。
制定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結算、登記和托管的監管規則和細則;審查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的設立、章程和業務規則,監督其業務活動;審核證券交易所上市品種;組織實施證券交易和結算的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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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壹百壹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加強對證券交易的風險監控。出現重大異常波動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業務規則采取限制交易、強制停牌等措施,並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穩定的,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其業務規則采取臨時停牌等措施,並予以公告;
證券交易所對其依照本條規定采取的措施造成的損失,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第四十壹條
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投資者信息保密,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泄露投資者信息;
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其知悉的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