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落實行政復議制度改革方案,優化行政復議資源配置,推動相關法律法規修訂,發揮行政復議公正高效、便民利民、作為解決行政爭議主渠道的制度優勢。
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兩種模式;
1,議事協商模式。協商磋商模式下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的表決結果不壹定形成最終復議決定,僅作為行政復議機關的參考意見。從組織形式上看,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的組成是明確統壹的,即內部領導下的外部參與。通常由政府牽頭,政府相關部門和外部人員參與:政府相關負責人、政府相關部門和復議機構擔任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學者、律師等專業人士擔任成員。多數省區將行政復議委員會定位為咨詢機構,如四川、江蘇、黑龍江、浙江等省。
2.分辨率模式。決議模式下行政復議委員會的表決結果直接影響案件的最終裁決。在《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方案》明確要求設立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的背景下,實行決議模式的地區的共同特點是同時設立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和行政復議委員會。壹般情況下,行政復議委員會的職責是:研究本級政府行政復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審理重大、疑難、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日常工作由行政復議辦公室負責。保留行政復議委員會決策職能的地區有山東省、江西省、遼寧省、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壹條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