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善意第三人法有哪些規定?
對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規定有:民法典物權編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受讓人在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如果是善意的、合理的價格轉讓和登記,則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原所有人有權向無處分權的人要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1條
善意取得且無處分權的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二,善意第三人的理論基礎是什麽?
(1)取得時效理論。時效制度以時間和時間推移為構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與時間和時間推移無關。因此,時效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是兩個獨立的制度。
(2)權利外觀論。應該推定占有人是合法所有人,所以受讓人有信賴基礎。
(3)法律賦權理論。善意取得是因為法律賦予占有人處分他人所有權的權力。
(4)占有有效性理論。善意取得是由於受讓人取得占有後的占有效力。多數學者認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是法律上承認公信力的占有的邏輯結果,即權利形態契合論。
善意第三人有權收回自己登記的財產,善意第三人的理論基礎是取得時效理論;權利外觀理論;法律賦權理論;占有效力理論等理論基礎。當善意第三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必須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