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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與強制執行的區別

強制執行與法律效力的區別如下:

1,決定的主體和執行的主體是不同的:前者只由法院作出,後者由法院和行政機關共同作出;

2.執行的依據不同:前者包括法院裁判文書、仲裁裁決書和公證債權文書,後者包括法院行政判決和裁定,以及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和命令;

3.授權法不同:前者是民事訴訟法,後者是行政訴訟法;

4.目的和結果不同:前者旨在強制義務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後者旨在強制義務人履行行政法規定的義務或者達到與義務相同的狀態;

5.執行的對象不同:前者多為財產權,後者既是財產權又是人身權;

6.申請人不同:前者多為民法上的債權人,後者可以向法院申請,也可以不申請就執行;

7.能否和解是不壹樣的:前者在執行中可以和解,後者壹般在執行中不能和解;

8.是否有救濟途徑則不同:前者多為終審判決的執行,壹般沒有救濟渠道。後者在強制執行後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但復議期間不停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的條件是:

1.申請的被執行人必須是權利人或者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

2.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

3.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可執行的內容。

綜上所述,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效力的正常實施,強制執行是指對抗拒裁決者的強制執行。法律約束是指國家制定的經濟法規的法律效力對企業經濟行為的約束作用。它是企業約束機制的重要手段。強制執行,簡稱“執行”。所確定的支付判決具有通過使用國家權力來強制執行支付內容的效力。債務人應當自覺履行已確定的給付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否則法院可以強制債權人依其申請或者依職權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0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

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第251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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