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實際情況,既然雙方都已滿14周歲,只要在自願合法的前提下發生性關系,就不違法。如果女孩已滿14周歲,事後自願發生性關系並給錢,屬於賣淫嫖娼,不觸犯刑法,但影響社會治安。如果被舉報或者發現,可以依據治安處罰法進行處罰、拘留或者罰款。行為人不知道對方不滿14周歲,雙方自願發生性行為,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明顯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與已滿14周歲的女性開房,並征得對方同意,不構成犯罪。如果雙方都願意,不違法。這是私人生活,法律不會幹涉。壹般來說,如果男女雙方都是情侶,在外面住酒店並不違法;如果雙方以情侶的名義入住酒店,如果壹方提供性服務,另壹方付錢,可能會被認定為賣淫,這種情況下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壹)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四)輪奸二人以上的;(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