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對工時制度的規定主要分為三種:標準工時制度、不定時工時制度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三種工時制度的特點如下:1,標準工時制度。標準工時制度是由立法確定的基本工時制度,包括壹晝夜的工作時間長度和壹周的工作天數,壹般由雇主和雇員共同執行。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那麽,普通員工應該適用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時制度。2.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因其工作性質和責任的限制而不能受到固定時間限制的工時制度。其特點是直接確定勞動者的勞動量,不確定上下班時間,可以簡單理解為只看工作結果,不問工作過程。是用人單位采取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作息方式,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根據文件第4條的規定勞動部[1994]503,企業可以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員工實行彈性工時制: (壹)高級管理人員、現場人員、銷售人員、部分值班人員以及其他因工作原因無法按照標準工時計量的員工;(2)長途運輸人員、出租車司機、企業內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機動作業的員工;(三)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職責範圍等原因,適合實行彈性工作時間的其他員工。實行彈性工作時間的企業,需要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獲得批準。3、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是指以標準工時為基礎,以壹定時期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的工時制度。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可以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日平均工作時間和周平均工作時間應當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