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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關於外國新聞機構常駐記者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壹條外國新聞機構要求派記者來華采訪,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向外交部新聞司辦理登記手續。第二條常駐記者不得向其所代表的通訊社以外的其他通訊社發表文章。

兩個或兩個以上新聞機構要求派出同壹常駐記者的,各有關新聞機構應分別按照第壹條的規定辦理申請登記手續。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新聞司在註冊常駐記者時,發給壹年期記者證。常駐記者及其家屬憑記者證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居留手續,領取居留證件。第四條外國新聞機構更換常駐記者,應提前45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交部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後,他們將作為新記者開始工作,原記者將停止報道活動。

常駐記者及其家屬、人員變動和住址變更應辦理相應的居留證件變更手續。第五條常駐記者在記者證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采訪活動的,應當在期滿前10天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新聞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新聞司申請延期。

常駐記者停止在中國境內的業務活動,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新聞司,並在稅務等有關事宜清理完畢後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保護常駐記者的合法權益,並為其報道活動提供便利。第七條常駐記者應委托當地外事服務單位租房和聘用工作人員。第八條常駐記者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廣播電臺。業務所需的新聞電信線路和通信設備,應向當地電信和電視單位申請租用。第九條。常駐記者采訪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新聞司的要求,事先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進行。第十條常駐記者應當按照中國稅法的規定,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照章納稅。第十壹條常駐記者攜帶辦公用品、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入境,應當向中國海關申報並辦理納稅等相關手續。

未經海關批準,上述進口貨物不得出售或轉讓。第十二條常駐記者的業務活動不得超出正常報道範圍。

常駐記者及其家屬在中國的壹切活動和入出境,均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觸犯法律的,由中國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第十三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中國有關法律、法令和規定辦理。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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