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界和社會沒有真正的完美圓,但我們壹直在理論上追求完美圓。在司法上,是無限追求正義的怪圈。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約束國家權力,維護自由。所以才會有“沒有明文規定就沒有罪,沒有明文規定就沒有刑”。當權力有了固定的邊界,人們就可以享受法律賦予的免於恐懼的自由。現實中,執法存在很多問題。
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現實中並非如此。壹個農民工僅僅因為穿著破舊就會被懷疑是嫌疑人,而那些開著“大本鐘”、打著西裝打著領帶卻暗地裏幹著違法勾當的“有錢人”,自然可以避免這種“天災人禍”,甚至受到尊重。我國法律中是否存在“衣著和長相”的定罪原則?“人生而自由,但卻無處不在枷鎖之中。”
筆者在做律師的時候,也會遇到壹些按照法律定義是無辜的嫌疑人。但在被指控後,作者也會勸說嫌疑人認罪。因為認罪只能很快出(中國先把嫌疑人帶到看守所,經過9個月左右的偵查,檢察院會對嫌疑人提起公訴或者免予起訴。
從起訴到判決,壹等就是半年多。不認罪大概率也是強行判刑。2065438+2007年,各級法院依法懲治刑事犯罪,審結壹審刑事案件548.9萬件,判處罪犯607萬人,僅依法宣告公訴案件被告人無罪2943人,自訴案件被告人無罪1931人。
如果用2943加1931除以607萬,無罪釋放率只有萬分之八——如此低的無罪釋放率實屬罕見。筆者曾問檢察官可不可以撤訴,得到的回答是“沒辦法撤訴,因為按照地方的規定,即使已經撤訴,也要按無罪案件處理,要扣績效分。”諷刺的表現。警察抓人也壹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