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二度燒傷需要賠償受害人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醫療費用包括醫藥費、醫藥費、住院費和其他醫療費用。營養費根據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誤工費是受害人固定收入的,按照誤工費乘以固定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者上壹年度同行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停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