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公民被判處的刑罰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不得出境。取保候審是壹種刑事強制措施。限制外國人出境的五種情形中,除被判處的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不得出境。
取保候審的條件包括:
1,有固定住所和職業,有壹定的社會關系和經濟收入;
2、身體健康,沒有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3.有配合司法機關查辦案件的態度和行動,不存在隱匿、毀滅證據等行為;
4.沒有重大犯罪嫌疑,不會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
5.有壹定的身份和社會地位,沒有潛逃國外的風險。
取保候審的流程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傳喚至公安機關訊問;
2、公安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證據等。,以確定是否有必要采取強制措施;
3.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采取強制措施的,可以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審等措施;
4.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提供擔保人,並簽署取保候審;
5.犯罪嫌疑人需要按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配合案件調查;
6.公安機關對案件調查清楚後,根據情況決定是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的決定並不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免除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有逃避偵查、審判、犯罪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偵查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撤銷取保候審決定,重新采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七十三條
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證金,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規定的,應當在取保候審結束時,憑《取保候審通知書》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