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於探親假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探親的期限:
(a)探望配偶的雇員每年應有壹次探親假,假期為30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壹次,假期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單位當年不能給假期,或職工自願每兩年探親壹次的,可每兩年給壹次假期,假期為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壹次,假期為二十天。探親假期是指員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此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旅遊假。以上節假日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第四條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如學校教職工),休假期間應探親;休假期短的,單位可以適當安排彌補探親假天數。
第五條職工探親、旅遊期間,按照本人標準工資支付工資。
第六條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承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低於本人月標準工資30%的,自理,超出部分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第七條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家勞動總局備案。自治區可以根據本條例精神制定探親條例,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法律客觀性: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探親假期:
(a)探望配偶的雇員每年應有壹次探親假,假期為30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壹次,假期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單位當年不能給假期,或職工自願每兩年探親壹次的,可每兩年給壹次假期,假期為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壹次,假期為20天。探親假期是指員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此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旅遊假。以上節假日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