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舉報壹般事故隱患,經查證屬實的,每次獎勵50元,每次累計以500元為限;
(二)舉報重大事故、違法生產建設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30萬元;依照《安全生產法》、《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
(三)上報事故,根據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核實上報的死亡人數;
(4)內部員工“舉報人”舉報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獎勵金額在規定基礎上增加10%,獎勵總額不超過30萬元。
二、獎勵條件
(壹)實名舉報。舉報人在舉報有關事項時,應當提供被舉報單位的名稱、地址(或者違法事件發生地)、安全隱患、違法行為、生產安全事故主要事實、本人真實姓名、聯系方式等。
(二)舉報人舉報的事項,相關監管部門未發現的,經核實後給予舉報人現金獎勵。對具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督和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的舉報不在獎勵範圍內;
(三)對多人舉報同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法行為和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監管部門經研究後將酌情給予現金獎勵;
(四)報道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凡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經核實屬於惡意舉報(誣告),將舉報人納入個人誠信管理系統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下列情況不適用於舉報獎勵:
(壹)舉報已經受理或者正在查處的安全生產違法案件線索的;
(二)因自身權益受到損害的信訪事項;
(三)司法機關正在處理或結案的涉法涉訴事項;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獎勵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關於印發《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第八條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並對其舉報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或者企業;否則,壹經查實,將依法追究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舉報人可通過舉報熱線“12350”,或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傳真、走訪等方式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和違法行為。
第九條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違法行為舉報的受理、核實、辦理、協調、督辦、轉辦、回復、統計和報告制度,向社會公開通訊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箱、傳真號碼和獎金領取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