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消防空間,不得圈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第六十條規定,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侵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五)占用、堵塞或者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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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 *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二)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組織定期檢測和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三)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五)組織消防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六)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