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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東西能拿百分之幾的報酬?

法律主觀性:

1.我能因為找到東西而得到報酬嗎?

關於拾得物的獎勵,根據《民法典》規定:失主、遺失物拾得人和其他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保管費等必要費用。失主、遺失物招領人和其他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應當在領取遺失物時按照約定向拾得人支付報酬。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主張遺失物保管費等必要的費用和報酬。

第二,報酬和工資的區別

(1)相似性:報酬和報酬可以用貨幣和/或非貨幣支付,包括貨幣、貨物和利益。

(2)區別:報酬不需要與服務事實相關,但報酬是基於服務事實的。工資可以是報酬的壹種,報酬不僅限於工資。報酬是完成壹件事情所付出的對價,完成的周期壹般不長。

3.收了東西,還之前要求付款,違法嗎?

(1)拾得人明知是他人的遺失物,以不給失主為威脅,向對方索要財物,屬於敲詐勒索行為。如果遺失物價值達到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可以敲詐勒索罪立案。不符合規定的,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進行處罰。

(2)我國《民法典》第314條規定,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壹十七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要求保管遺失物的費用,也無權要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然而,《民法》沒有規定發現者獲得報酬的法定權利。

(3)因此,失主主動懸賞的,應當在領取遺失物時,按照承諾向拾得人支付壹定的報酬。如果失主沒有支付給拾得人,拾得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得到應得的報酬。失主要求返還,提貨人拒絕返還,屬於不當得利。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317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要求保管遺失物的費用,也無權要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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