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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兄妹之死怎麽判?

法律分析: (壹)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後3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二)依法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中,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三)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後3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依法作出裁定,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提審或者發回重審。(四)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死刑判決的第壹審案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程序對死刑有異議,改判死緩的,同時是核準程序,即發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十五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營造良好、和諧、文明的家庭環境。* *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應當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壹)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和安全保護;(二)關註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七)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合理的管教;(十)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

第十七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三)放任、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的;(四)放任、教唆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淩他人的;(五)放任或者強迫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或者輟學的;(六)放任未成年人沈迷網絡,接觸有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七)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八)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九)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的;(十)違法處罰、挪用未成年人財物或者利用未成年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十壹)其他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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