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高校預防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經調查,確認被舉報人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
(壹)抄襲、剽竊、盜用他人學術成果的;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的;
(三)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件、筆記,或者捏造事實、謊報研究成果的;
(4)在未參與研究或創作的情況下,在研究成果和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 * *有相同署名,或者多人* * *共同完成研究而未在成果中註明他人的工作和貢獻;
(五)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申請學位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的;
(六)買賣論文、為他人代寫論文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
(七)根據高等學校或者相關學術組織、相關科研管理機構制定的規則,屬於學術不端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學術委員會的結論和建議,考慮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的輕重,按照職權和規定的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責任者作出以下處理:
(1)通報批評;
(二)終止或取消相關科研項目,並在壹定期限內取消申請資格;
(三)撤銷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的;
(四)辭退或者開除;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可以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撤職或者開除等紀律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獲得有關部門、機構設立的科研項目、學術獎項或者榮譽稱號等利益的,學校還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對有學術不端行為的學生,還應按照學生管理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系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依法暫停授予學位、拒絕授予學位或者撤銷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