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國家工作人員收受回扣,也屬於行賄罪,數額較大(5000元以上),可以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不滿5000元的,不作為犯罪處罰。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關於懲治受賄罪的規定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的數額和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誰索賄,誰就要受到更重的懲罰。
第壹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安機關立案追訴標準
第十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