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屬於河道設施的,可處以壹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段落;礙航、停航的,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屬於過河設施的,可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造成航道礙航或者停航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經水利、港口、海事等部門或者機構審查批準,擅自建設和安裝相關設施,或者不按照審查決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違反第二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由航道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航道內和航道邊坡傾倒廢棄物的,由航道管理機構責令清除,可以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向航道丟棄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未按照要求疏浚、清除障礙物的,由航道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航道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疏浚、清除障礙,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壹款,未按照規定設置、維護專用標誌的,由航道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有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壹)項、第三十四條第(壹)項、第(二)項行為之壹的,由航道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有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五)、(六)項、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四)、(五)、(六)項行為之壹的,由航道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可以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有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行為的,由航道管理機構責令離開航區,可以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航道管理機構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違反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或者對符合條件應當準予行政許可而不予行政許可的;
(二)未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照規定履行航道維護和航標管理職責的;
(四)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