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或調解。與用人單位協商,或者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申請仲裁。勞動者可撥打12333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幫助;
(3)起訴。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勞動仲裁的流程:
1.申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2份,身份證1份,證據清單及證據2份,公司工商登記資料1份等。
2.勞動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勞動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勞動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應當駁回申請,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定。
4.雙方達成調解意見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如果雙方調解不成。然後仲裁委員會將在開庭後的壹段時間內向雙方發出裁決。收到裁決書後15日內,雙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沒有提起訴訟,裁決將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7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