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諧團結。協商解決完全基於當事人的自願行為,因此處理後不會傷害其家庭紐帶,也有利於迅速徹底解決糾紛。因為繼承糾紛是協商處理,不需要他人調解,也不需要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於協議是當事人自己通過協商達成的,爭議完全可以解決。談判中應堅持以下原則:(1)自願原則。因為它不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法定必經程序,只有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使用。(2)合法性原則。值得註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不能視為違法。(三)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為達成協議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發生繼承糾紛,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協議達成後,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和解。繼承糾紛發生後,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三條夫妻分割遺產時,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先將* * *和全部財產的壹半歸配偶所有,其余歸被繼承人繼承。如果遺產在家庭所有的財產中,遺產分割時,應先分割他人的財產。
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合法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