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國家制定的調整公安機關和訴訟參與人必須遵守的法律規範。
回避: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因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辦案的關系,不得參與辦案或者案件的其他訴訟活動的行為。
被害人:個人財產和其他權益受到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
自訴人:指在自訴案件中,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請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人。
送達:公安司法機關按照壹定的方式和程序將訴訟文書送達訴訟參與人和有關單位的活動。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審查階段因涉嫌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人。
被告人:指因涉嫌犯罪,由檢察機關或自訴人正式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請求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
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由刑事訴訟法規定,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全過程或主要訴訟階段。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刑事訴訟參與人必須遵循這些基本原則。
辯護: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和意見,論證公訴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避免不公正的待遇和處理。
立案管轄: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
審判管轄:指人民法院審判第壹審刑事案件的管轄範圍,包括各級人民法院之間、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審判第壹審刑事案件的管轄劃分。
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受理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系統內審理第壹審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