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後果,是人生的壹個汙點,個人名譽受到影響。相關信息將記入人事檔案。
1.根據我國憲法,參加兵役和民兵組織是公民的義務。
2.根據我國《征兵條例》第十章補充規定
第五十壹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征兵任務,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或者有其他妨礙征兵工作行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應征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征兵的,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二章XI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履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處以罰款:
(壹)拒絕或者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或者逃避征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服兵役或者應征入伍的。
有前款第二款所列行為且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深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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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浙江法治在線報道,溫嶺市的朱於2008年下半年通過正常入伍程序入伍,被征集到西藏軍區山地步兵第52旅。在去軍隊的路上,朱放棄了。到了西藏,他更覺得孤獨,後悔。“我感覺這裏的壹切都與我無關,我不想和任何人說話。有時候覺得活著沒意思,特別是晚上睡不著的時候,想死。”朱寫道。經過幾輪勸說,朱還是無法適應部隊生活。在回國申請中,朱說他“不喜歡當家的壓迫感”,他“覺得在部隊的日子真的不適合他”,他“覺得周圍的壹切都與他無關”,他“真的不想留在部隊”。
最後,朱的部隊退了下來。溫嶺市人民政府認為,朱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浙江省征兵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2009年2月24日,對朱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決定對朱某罰款4萬元,兩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不得出國深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