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所述,縱觀各國民商法典的近期走向,在采取民商合壹主義的國家,很少見到主張拋棄這壹主義而單獨分離的人;相反,在民商分離的國家,主張合並為壹個法典的人也不少,只是還沒有見到實踐者。但由於舊制度長期存在的套路,房型的理論仍然難以推翻固有的實踐。但是,世界立法的大趨勢已經確定。到英美等沒有商法典作為特別法的國家,就是沒有歐洲大陸所謂的商法典。其實各種涉及商人的法律法規都準備的很精彩。從這個角度來看,是否實行民商合壹原則與壹個國家的商業發展無關,這不是很明顯嗎?至於在我國面臨百人會制度改革的今天,弘揚保護全民利益的旨趣,應該是符合民商法的,這幾乎沒有可疑之處。
這份審查報告提交立法院,連同胡等人編的《民法債權立法原則》第15項壹並提交中央政治會議決議,當時的第182次會議,除胡外,還特別選出、戴傳賢、趙、陳、為特別委員審議這壹提案。最後,這些特別委員擬定了壹個案例,並於同年6月5日提交第183次中央政治會議討論通過。此案隨即被送至立法院,立法院成立了壹個專門委員會,根據上述立法原則起草債權系列條款。然後在5438年6月+同年10月的第220次政治會議上,對上述立法原則的第三項進行了修改(本法第207條),即送交立法院通過。就這樣,上述特別委員會僅用四五個月就完成了這部604條大部頭的起草工作,並送交立法院,由立法院第58次會議通過,同年10月22日以165438+政府令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