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職工發生勞動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按照該條的理解,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養老金的人員,雙方的雇傭關系是勞動關系。此外,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幹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11條規定,“雙方形成的雇傭關系,視同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養老金的人員,雙方形成了雇傭關系。
二、退休人員在單位組織外出療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能否按工傷處理?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外出到單位休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問題的批復》[勞辦發(1993)90號]第壹條規定,退休人員在原單位外出休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不能視為工傷,生活困難的,可由企業酌情處理。但根據上述第壹個問題的分析,退休人員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或領取養老金,退休人員在外出休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仍應視為工傷。
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發生工傷,是否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的批復,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4.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能否納入破產財產進行分配?
根據《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的規定,應當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作為破產財產的第壹清償順序。因此,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應納入破產財產進行分配。
五、該實施方案能否從退休人員的退休金中扣除以清償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序中退休人員的退休養老金可否扣除清償債務問題的批復》〔2002〕13號〕的規定,為公平保護債權人和退休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退休人員的其他可執行財產或者收入不足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退休人員清償債務。上述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但是,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預留退休人員必要的生活費。生活費標準可參照當地相關標準確定。
六、退休職工追討退休金、醫療費和提起訴訟是否應視為勞動爭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集體企業退休職工為追回養老金提起的訴訟的批復》(1993 4月15)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企業退休人員追回的醫療糾紛是否受理的批復》(勞辦發(1995)96號),職工退休後雖與原用人單位無勞動關系,因此,退休職工為追回養老金和醫療費而提起的訴訟,可以視為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