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當防衛開始時,與犯罪無關,而是與攻擊有關。當前攻擊是非法攻擊,也就是當前的危險,這是針對被攻擊人的。無論攻擊者是故意還是過失,無責任人的自發攻擊都與正當防衛的可能性無關。“現在的危險”應該是現實的,但在現在不防禦,將來也不防禦的情況下,是可以正當化的。其實這也是事實。非法侵權應該由人來實施。當野生動物攻擊人時,不存在是否有正當理由為它們辯護的問題。而緊急避險只需要處理當前的危機,故意過失不需要討論,是對第三人的損害行為。緊急避險的特點之壹是損害了與入侵無關的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對抗攻擊是自衛。如果轉嫁給第三人,屬於緊急避險;在難以判斷某壹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緊急避險的情況下,如果該行為能夠阻止侵害而不是轉嫁侵害,則應認定為正當防衛。幾個人跑到當事人家打當事人,當事人拿刀阻止對方打當事人,不構成違法,屬於正當防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壹百八十壹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