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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函的作用和效果是什麽?

(a)律師函是壹種警告,表明雙方打算將此事提交法律處理。無論在商業活動還是生活糾紛中,當事人往往會多次協商。協商未果後,在沒有任何預兆的情況下收到法院的傳票,可能會使其憤怒,義務的履行也會消極敵視,對債權的實現產生負面影響。發律師函的方式會相對溫和壹些。(二)律師函在法律訴訟中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作用。在我國,大多數普通民事案件,尤其是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兩年。如果過時了,權利人就可能失去勝訴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可以通過自己發函或律師函的方式中斷訴訟時效,以保證其權利的連續性受到法律保護。(3)律師函也是壹種文明、快捷、經濟的催促工具。在法治下,為了促使對方履行合同義務,如果采取不正當的手段進行催促,很容易觸犯法律。律師函通過特快專遞或者公告的方式傳遞,不直接接觸第三方,避免了壹些不愉快的事情發生。(4)成本風險的轉移。無視律師函,仍然拒絕履行義務,會導致債務償還或賠償成本上升。簡單來說,就是更多的補償。收到律師函後,如果當事人積極履行義務,在債務償還或賠償金額上還有協商的余地。但仍拒不履行,導致訴訟的,除承擔約定或法定數額的債務清償或賠償外,還要承擔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4)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5)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6)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7)回答有關法律詢問,代寫訴訟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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