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糾紛中拍攝視頻並公開傳播是否構成侵犯肖像權,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如果未經當事人同意公開展示肖像,即使沒有營利目的,也可能侵權;當事人要求刪除其肖像的,應當予以滿足;在個人學習、新聞報道等情況下。,肖像的合理使用可以不需要事先同意;肖像權人對許可合同的解釋發生爭議時,應當有利於肖像權人;姓名和聲音的保護可以參照肖像權的規定。
肖像權的法律規定:
1.肖像權的定義:肖像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肖像享有的專有權利,包括許可他人使用和禁止他人非法使用的權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肖像權,明確了個人肖像權受法律保護的原則;
3.肖像權的內容:肖像權包括使用權和禁止他人擅自使用的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其肖像;
4.肖像權的限制:在特定情況下,如新聞報道、公共利益等。,可以在不損害當事人名譽的情況下使用自己的肖像;
5.侵權責任:未經當事人同意使用肖像的,構成侵權,當事人有權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錄像、公開傳播是否侵犯肖像權取決於多種因素:未經同意公開展示肖像可能構成侵權;應尊重當事人要求刪除肖像的請求;在個人研究或新聞報道的情況下,可能不需要事先同意;肖像權人對使用合同的解釋應當受到保護,對姓名權和聲音的保護也可以參照肖像權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18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特定自然人通過圖像、雕塑、繪畫等在壹定載體上可以被識別的外在形象。
第1019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汙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