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明確績效評價的範圍。
績效評價範圍涵蓋壹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所有項目支出。涉及政府投資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購買服務等預算資金及相關管理活動的績效評價,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是完善績效評價體系。
績效評價分為三種方式:單位自評、部門評價和財務評價。單位自評應由項目單位自主實施,即“誰支出,誰評價”。
部門評價要在單位自評的基礎上進行,優先考慮本部門履行職責的重大改革發展項目,隨機選取壹般項目,以落實主體責任、提升績效理念為目標,將要求與績效目標申報相銜接,實現全面覆蓋。
財務評價優先選擇覆蓋面廣、影響大、社會關註度高、實施周期長、投入產出關系復雜、效果呈現形式多樣的項目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三是提高績效評價的科學性。
《辦法》統壹設定了單位自評壹級指標的權重。產出和效益指標的權重原則上不低於60%。要求部門和財務評價指標應與評價對象密切相關,全面反映項目決策、項目和資金管理、產出和效益。
四是明確績效評價各方責任。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績效評價制度,指導市級預算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開展績效評價;安排預算部門和單位開展自我評價工作,對自我評價結果進行抽查,督促預算部門和單位充分運用自我評價和評價結果;根據需要組織實施財務評價,加強評價結果的反饋和應用。
五是評價結果應用得到加強。
《辦法》規定,績效評價結果應當與預算安排、政策調整、管理改善等實質性掛鉤。原則上對評價等級為優秀或良好的,根據情況給予支持;如果評估等級為中等或較差,則需要改善政策和管理,並根據情況減少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