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二條法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具有普通高校法學學士學位及本科以上學歷;或普通高校非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法學碩士及以上學歷;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取得其他相應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六)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其中,取得法學碩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的,可以分別放寬到四年、三年;
(七)新任法官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申請前款第(五)項規定的學歷確有困難的,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認定,擔任法官的學歷可以放寬至高等學校本科畢業壹定期限。
第十三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律師、公證員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新任法官采取考試考核的方式,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具備法官資格的人員中擇優錄用。
人民法院院長應當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審判委員會的副主任委員和委員從法官、檢察官或者其他具有法官資格的人員中選任。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從律師、法學教師、研究人員以及其他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中公開選任法官。
參加公開選拔的律師除具備法官資格外,還應當具有不少於五年的實際執業經歷、豐富的從業經驗和良好的聲譽。參加公開選拔的法學教師和研究人員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從事教學和研究工作五年以上,具有突出的研究能力和相應的研究成果。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成立法官遴選委員會,負責對新聘任法官的業務能力進行考核和驗證。
省級法官遴選委員會的成員應當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代表、其他法律界人士和有關方面的代表,其中法官不得少於三分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