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臨近保質期食品專門管理人員,加強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制度培訓;建立經營場所臨近保質期食品每日盤點制度。定期檢查庫存和待售食品。如發現食品臨近保質期,應及時轉移到臨近保質期食品區或櫃臺,或統壹粘貼“臨近保質期食品”標簽;每天對臨近保質期的食品進行檢查,對尚未銷售的過期食品立即下架、停止銷售並及時銷毀,不得退回供應商或生產者;食品經營者銷毀過期食品要建立銷毀記錄臺賬。銷毀記錄臺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壹年。銷毀記錄臺賬應當如實記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銷毀時間和地點、銷毀方式、承辦人、銷售主管等內容。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或者保留可追溯的視頻資料。食品經營者與供應商有約定退回臨近保質期食品的,應當及時辦理退貨手續。退貨記錄的內容包括退貨商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退貨時間,並由雙方簽字蓋章。退貨記錄應歸檔備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產品的;
(四)經營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的;
(五)為防病等特殊需要,生產經營國家禁止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含有藥物的食品。
明知是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非法使用劇毒或者劇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第壹款的規定予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