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定期研究和評價公司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內部控制的組織架構、重大內部控制政策和重大風險事件的處置應提交董事會討論審議。董事會專門負責內部控制管理的專業委員會應當有熟悉公司業務和管理流程、具有足夠的內部控制專業知識和經驗的專家成員,為董事會決策提供專業意見和建議。
最終責任是指經過詳細的調查、研究、分析後最終確定的責任歸屬,也就是說最終判定的責任歸屬。終極責任類似於主要責任。
最終責任分解:
本文從實踐角度出發,以責任是否直接確定為最終責任為依據進行劃分,分為直接最終責任和替代最終責任。如果確定的責任是最終責任,那就是直接的最終責任。確定的責任不是最終責任,即確定的責任不是責任人的最終責任,而是代替最終責任的人承擔的責任。這種責任被稱為取代終極責任,以便首先對抗直接的終極責任。
壹.直接的最終責任
在大多數民事責任中,確定的是直接的最終責任。是基於實際責任人實施的行為,其承擔責任。如:侵權人、違約人等。直接最終責任是民事領域最大的責任形式。
1,所有最終責任
很容易理解,最終負責的人承擔所有的責任,也就是所有的最終責任。是壹個人最終的責任。
2.終極責任的壹部分
最終責任不是由壹個最終負責的人造成的,最終責任也不是由壹個人承擔,而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承擔。這樣的終極責任是終極責任的壹部分。根據每個人在最終責任中的份額是否具體明確,可以進壹步分為按份最終責任和帶* * * *的最終責任。這是很多人的終極責任。
第二,取代最終責任
代替最終責任是指不是最終責任的人代替承擔最終責任。上面提到的最終責任人之間的責任替代就屬於這種類型,但只是特例。替代的最終責任可分為約定的最終責任和法定的最終責任。
1,同意更換最終責任
民法非常重視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只要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就是合法有效的。在最終責任的替代中,也允許通過協議承擔。這種合同是最終責任。
現實生活中壹個協議代替最終責任的情況非常普遍。比如擔保就是壹個非常典型的例子。
2.法律替代最終責任
在終極責任的替代中,終極責任的法律替代是由法律規定的。
法律依據:
《銀行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會應設立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負責關聯交易的管理、審查和風險控制。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董事會下設專業委員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董事會是關聯交易管理的最終負責人,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和涉及業務部門、風險審批、合規審查的部門負責人負責關聯交易的合規性。
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由三名以上董事組成,獨立董事為負責人。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應關註關聯交易的合規性、公平性和必要性。
銀行保險機構應在管理層設立跨部門關聯交易管理辦公室,成員應包括合規、業務、風控、財務等相關部門人員。,並指定牽頭部門,設置專門崗位,負責關聯方識別維護、關聯交易管理等日常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