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外人提出起訴狀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申請是申請人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三條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被人民法院駁回的;
(二)有明確排除執行對象執行的債權,且該債權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四條申請執行人對執行異議提起訴訟的,除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人民法院根據案外人的異議申請決定中止執行的;
(2)有明確的繼續執行標的物的請求,且該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
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