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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期間發生安全事故誰負責?

租房發生意外,租客應該負責。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給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壹,出租房屋的安全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

1.租賃期間發生事故後,往往很難確定對其責任的分配,需要根據事故原因進行調查。比如會有火災,坍塌,各種問題。接下來,我們將以房屋倒塌為例進行說明:

2.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的房屋是房屋租賃合同的標的。如果房屋倒塌,房屋租賃合同無法繼續。至於房屋倒塌的後果,租賃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出租人通常承擔相應的後果。但在房屋租賃過程中,因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的,承租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最終由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發生房屋倒塌事故,可能存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或侵權糾紛,需要根據具體案情確定是否處理。

二、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法律後果

1.租賃物需要維修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

2.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三、出租人的安全義務

1.出租人對承租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必須保證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生命健康、財產權益的潛在危險,並對房屋內設施的安全隱患負有相應的維護和更換義務。否則對其造成的損害承擔法律責任。其法律特征壹般是附於主租賃合同的附隨性法律義務,隨主租賃合同生效而生效,分為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兩種。前者是保證租賃標的物上的權利無瑕疵的責任,後者是保證標的物質量無瑕疵的責任。歸責原則仍然是基於善意的過錯責任原則,即出租人明知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生命健康、財產權益的潛在有害因素,但既不采取維修或者更換措施,也不履行告知、說明義務,放任有害後果發生,可以直接推定出租人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出租人安全法定義務的範圍。房屋出租後,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承租人發生人身、健康、財產損害事故後,往往伴隨著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的混合責任。出租人只知道房屋本身存在質量缺陷,日常設施存在類似安全隱患(燃氣管道泄漏、劣質燃氣熱水器、照明電路漏電),卻未采取維修、更換、安全說明等措施,按照過錯責任大小劃分責任比例。但超出正常民事行為能力的因素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是可以理解、判斷和認定的,不是民事責任。如因自然災害、山崩、水毀、房屋設計缺陷、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的後果給承租人造成損害,出租人不負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

第712條

約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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