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要求員工賠償損失時,應考慮以下情況:(1)公司確實有損失。(2)員工違反應遵守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或勞動紀律和職業規範。(三)損害與員工的違規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4)員工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對此,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證明,並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但由於勞動關系的人身依附性,公司作為勞動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要承擔壹定的經營風險。壹般情況下,員工只有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下,才會承擔賠償責任。從公司的角度來說,公司應該及時固定與經濟損失相關的證據,壹旦出現糾紛,可以用證據支持公司的正當主張。從員工的角度來看,造成的經濟損失與員工的過錯程度和原因有關,因此員工應承擔相應的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其次,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補償方式原則上不能突破相關規定。至於補償方式,公司和員工可以協商,比如在職可以約定是壹次性補償還是按工資比例按月補償。公司也可以對離職員工要求壹次性賠償或通過仲裁程序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