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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和詆毀有什麽區別?

壹、誹謗和詆毀的區別?

1,詆毀和詆毀的區別如下:

(1)有不同的法律表現。誹謗是誹謗罪,誣陷是誣告陷害罪;

(2)對象要素不同。誹謗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譽權,誣陷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

(3)主觀方面不同。誹謗的目的是毀壞他人的名譽,誹謗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4)客觀行為不同。誹謗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向第三人或者更多人散布,而不是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散布。誹謗是捏造他人犯罪事實,壹般是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舉報。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誣告陷害罪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其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沒有故意陷害,但是誣告、陷害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246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二、刑事立案的標準是什麽?

1,犯罪事實。在已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犯罪。本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存在,且有證據證明,非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懲處。其行為僅構成犯罪,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3.它屬於自己的管轄範圍。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由自己管轄的案件,該管轄的必須管,不算失職,不該管轄的必須不管,管就是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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