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021至1實施)規定“離婚後,另壹方負擔壹方撫養的子女所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壹部或者全部,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2001,“贍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和其他費用。”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計算。具體計算方法是:有固定收入的,按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繳納。無固定收入的,按當地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計算。參照上述比例確定。特殊情況下,上述比例可適當提高或降低。
法律只規定贍養費要定期支付,有條件的可以壹次性支付。如壹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房產抵付撫養費。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支付期限和方式,直接關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和未來生活。所以離婚的時候要在民事判決書上寫清楚。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合理的要求。”因為贍養費的數額是以去年或者上半年的統計數據為基礎的,隨著經濟的發展,原來的贍養費已經不能滿足孩子正常生活教育的需要,可以申請增加贍養費。如果對方確實支付有困難,可以通過協議或者判決減免撫養費。撫養費的減免涉及到子女以後的生活,人民法院在決定是否減免時要特別慎重。減免子女撫養費並不意味著減少或終止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障礙消失後,其給付義務自行恢復。
實踐中,無論是城鎮居民離婚還是農村居民離婚,與子女撫養相關的要求其實都是壹樣的。這時候法律上的標準其實就是需要參考哪些因素來計算撫養費的數額。